转贴 劳资官司实录

星期六,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交起诉书,可惜立案厅的大门和周四去的时候一样,挂着一把厚实的大锁。只是大门上面多了个通知:因内务整理,从 2007年12月21日起停止对外办理业务。我清楚地记得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便民公告”上是这么写的:双休日立案。周六上午开放立案窗口;周六下午及周日,可通过当值法官联络立案庭工作人员进行立案。打电话给12345,服务小姐对我白跑两次深表同情,可惜她们也无能为力,因为法院和政府不是一个系统的,所以她们处理不了。这不禁让我想起坐车来法院的时候,公交车上的小MM告诉我,刷卡3块现金2块。我同样怀疑自己的内存是否出现问题,深圳市12月1 日轰轰烈烈推出的公交降价,通过一卡通来降价,在原票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难道“降价”一词改意思了,还是小学老师压根就没教对。
这是一个很简单但永远赢不了的案子。案子只有存在一个问题:“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换句话说是这个案子是否过了诉讼期限。很多朋友对我明明知道打不赢,还偏要打下去表示不理解。我跟他们说:输不输是一回事,打不打却是一种姿态。
这个案子跟生活一样,非常“搞”。我是6月份离职的,离职的理由很可笑,因为跟部门经理在技术上有点分歧,继而引发主动离开还是被动离开的分歧,为了让我主动离开,我们头给我评了一个极差的绩效(扣了500块钱),然后再贴了一个大大的公告。(不容易啊,好几年没有上过榜了)刚好之前的工作也结了,手上也有 3个offer,也有几个项目想做。与其在继续影响心情,不如辞职。(这里补充一句,部门经理属于很“领导”的那种,和人品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单位做的全是政府项目,和领导接触多了,所以。。。。。总之特像“和申”)总经理希望我留下来,许诺我带一些人做产品化,不再归部门经理管。(产品化的事,我争取过很长时间,我们单位做过很多项目。年初我和一个单位谈合作,条件很好,可惜拿不出产品。)只是这时候没有心留下来了,就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6月21 日安排完交接工作,去财务签完单,准备离开的时候。人事主管忽然叫住我,告诉我我们部门经理又出了一个“极差绩效”让我签。这张单把我惹郁闷了,我拒绝签,因为整个6月份就忙着交接,而且交接的所有工作是经过签字认可的。
但是这个事情,我是无可奈何的,谁让自己拽在别人手里呢。手上唯一的筹码是,我们单位很多次拖欠我们工资,按照我们所签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按照25%支付违约金,我就要求找人事要求支付违约金,人事没有答应。财务这时候也来添乱,非要把工资安排在下一发放周期去发。(也就是7月10日,考虑到我们单位喜欢拖欠的习惯,事实上我们同事是7月20日以后才拿到的工资)这会彻底把我惹生气了,我就跟他们说,按照规定3个工资日内把工资按照标准发到卡上,否则就只好到劳动局投诉你们了。
6月27号去差,工资依然没有到帐,为了实现自己的诺言,只好硬着头皮去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去之前到银行打印了一下清单,可惜银行的系统比较“落后”,只打印出了2006年的。大概算了一下,一共是4万多被拖欠过,按照25% 算是11181。在信访科排了很长时间的队,轮到我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事情他们处理不了,让我去申请仲裁。麻烦开始了。。。。。。。。劳动仲裁需要写两份东西,一个是仲裁申诉书,一个是仲裁申诉登记表。加上劳动合同,工资单,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离职手续等等。交上去以后工作人员让我去弄一份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料。在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中心,打印了一份企业登记资料,价格很“便宜”60块钱,物价单位把一张纸以如此低昂的价格卖给我们非常不容易。办理好一切手续之后,让我们等通知。
一周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打电话给我,他们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让我去领开庭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庭。需要缴纳20块钱的仲裁费,和630块钱的受理费。
我师姐知道这事后,无比BS我。她说这些地方肯定帮着企业。我说:没事,最近几个月不准备上班,闲着也是闲着,就当是陪他们做个游戏。而且我对这个案子很有信心,因为整个案件只有一个争议,那就是时效的问题。师姐说:打完仲裁打再打一、二审,没有个一年根本打不完。我说:那我也打了。师姐对我彻底无语:算了,等你输了,我请你吃饭,安慰你好了。
8月13号下午开庭,第一次在这么严肃的地方站着,心里直颤抖。可惜仲裁员似乎很没有兴趣打这个官司,她告诉我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可打的,按照劳动法八十二条你肯定会输。她问我要不要撤诉,如果现在撤诉还来得及,可以退50%的案件处理费。如果不撤诉那么很可能一分钱退不了。我想既然来了,总是要打的,所以很“坚强”地说:不撤诉。虽然我在时效问题做了很好的准备,可惜根本轮不到我说,倒是仲裁员一直在强调 82条。我根本没有办法陈述,我关于劳动争议之日认定的理由。这次庭审就这么草草的了结了,郁闷的是我所有关于时效的陈述都没有记录起来。
仲裁科的领导知道后,做了个不错的决定,让我补充了一份关于时效的陈述理由。作为补充依据放入卷宗中。他认真地看过之后,很诚恳的告诉我他们和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交流过,我的依据有一定道理,但很难支持你赢。
我法律界的朋友告诉我,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判你赢得官司,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对劳动争议之日做出了重新的界定,但是你这个案子不像一般的拖欠工资,矛头直指对劳动争议之日的认定。他们肯定不会判你赢,或者尽量寻找理由也不能让你赢。如果判你赢,等于否认一直以来他们判定依据,错案就太多了。
2007 年8月28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庭裁决书,裁决很有意思。即非法律条文,也非部门规章。参照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2006年4月27日] 第八条延期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曾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注意这是一个内部文件,仅仅是一个座谈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这个内部讨论是在我所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前3个月。看得出来,他们比较为难。裁决的另外一项比较有意思:“免收案件处理费”。
拿到裁决书的第二天,我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次和上次大体上差不多,只是把申诉表和申诉书改成起诉书。写的起诉书简单多了,只是要求判决履行合同。并且针对那个莫名其妙的座谈纪要的条款做出不服裁决的理由陈述。不过法院的费用可就低多了,10块钱人民币,只是要去该死的农业银行交,排了一个多小时队后才发现,其实是可以等判决出来以后再交的。可怜的我,要是输了,还要为10块钱再排一个小时队。
同样,一周左右我拿到传票。第一次拿到传票,那可是相当激动。在开庭之前收到我们单位的答辩意见。我花了一晚上的时间,根据答辩意见做了一份冗长的应诉书。
2006 年10月16号开庭,开庭的过程很幽默,被告居然忘记时间了,临时通知人过来。有点像在菜市场,我还拿着手机在原告席上给自己拍了张照片留念。被告方代理人是我们单位人事,关系不错,所以互相打了个招呼。法官看着我们很奇怪的说:“大部分来开庭的都是剑拔弩张,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对我们的案子,也许是忙得缘故,没来得及看,整个审理过程法官说的都不太清楚,但他更像是个“和谐”的孩子,一味的要我们和解,好几次让被告给个两千打发就完了,然后大家下庭吃饭。我准备得比较充分,可不知道为什么把法官惹生气了,问我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你是不是觉得企业一定要支付你违约金?”我很奇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白纸黑字约定的为什么就不能要,不过看着法官阴沉的脸我就把话咽回去了。可怜我那份准备的激情洋溢的应诉书还没来得及念就结束了。法官还提了两个比较有意思的建议,一个是让我换克扣工资起诉,另外一个是让用人单位以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对我进行反诉。
庭审结束,法官还打过电话给我。要我和被告和解。这个要求让我很为难,说实在的,我更想得到的法院对时效问题的重新界定。但是如果不接受和解,又不像是那么回事。后来我给被告发了份和解条件:
1、按照违约金的51~80%支付,谢绝大整数,数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就拖欠工资对我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法官和被告协商后又打电话给我,他说服了被告方,同意支付2000块钱的违约金进行和解,问我是否愿意。我说:这2000块钱对我真没有什么意义,也许我几顿饭就吃掉了,我更想要的是法院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重新认定,只要判我赢,即使给1块钱我也认了。法官说:这是不可能的,你觉得凭你的能力能改变制度么?你还是接受吧,否则你什么也得不到。我说:我也许不能改变什么,但我会坚持。你们按照你们的意见判,这官司我依然会打下去!
这一次判决不知道为什么花了很长时间。在这个期间,很多同事问我感觉如何,我回答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一片黑暗,但是理论上比跳楼来引起注意会强点。我同事说:如果法律能行的通,谁愿意去深南大道游行。我知道我这是在安慰自己。以前自考过法律,虽然没有坚持下去,但我还是法律是正义的。这个官司彻底毁灭了我对法律的所有幻想。法律很多时候成为一种力量的代言人,人为的力量在左右法律,法律的尊严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
12月9号拿到判决书,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定 2007年2月9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劳动法第82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5条。判定我超过仲裁期限,做出驳回我请求的判决。我努力回忆2007年2月9日发生过什么,可惜什么都回忆不起来。倒是2007年2月11号,我们同事告诉我:发工资了。查银行卡,确实多了几千块钱,07年回家过年的车费终于有了。
我要上诉到深圳市中级法院打二审,要把起诉书递交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核,这事情太幽默了,我要把上诉书交给判我输得地方。不乐意归不乐意周三晚上闲着无聊,还是花了半个晚上,重新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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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原告: XXX,男,XXX日出生,X族,XX籍,从事XX工作
现住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 XXX公司 法人XXX
办公地址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第九章第一款中约定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全额发放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要求被告发放因在2006年2月至2006年12月间被不同程度无故拖欠工资(总计44224元)所致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181元整。
事实:
本人于2007年6月27日向南山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于2007年9月4日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5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界定为“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判定本人超过仲裁期限,做出驳回本人请求的判决。对此判决,本人表示不服。
理由:
双方的劳动关系及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
对于法院认定,以最后一个被拖欠工资的支付时间,即2007年2月9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人无法认同。
1993 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做出界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实质上是法律对《条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修改。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界定为“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时间上,《劳动法》颁布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后。从法律的效力层次问题看。《劳动法》是《宪法》外,对于劳动案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效力远远大于《条例》与部颁规章。
依现代汉语词典对“争议”的注解,即为“争论”的意思。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不等于双方就发生了争论(或争议),因为争议是无法单方面产生的,侵权才是单方行为。事实上,本人在此之前,从没有主张过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拖欠工资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时间。依照“法律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不能说企业不按照被拖欠工资支付时一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利。退一步讲,即使被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已经被侵害,也并不必然当时就发生争议。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质上不平等,其权利被侵害不能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二者不仅法律关系不同,而且各自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也不同。由于就业困难,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即使在其权利被侵害时,有时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岗位,甚至是根本就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过异议,而超过了60天或更长时间,在此情况下,简单和粗暴地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视同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只要超过60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不受理,无疑是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于不顾,对“就业难”所造成的劳资关系失衡的社会问题的漠不关心,客观上还会纵容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上,被告2007年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由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颇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此重新做出界定。
第一条: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本案属于拖欠工资和工资支付的附属责任而发生的争议,完全应该采纳本人主张权利、解除劳动关系及双方就是否发放违约金产生争议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2007年6月21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工资清单 由XX银行提供的对帐单。
2 、劳动合同 双方2006年3月28日所签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

此致
   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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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起诉书,我同事问我:你有信心吗?我说没有,因为我知道即使他们认可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他们也会想法设法说明此经济补偿金和彼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事实上也确实,看起来像,看起来也不像。本来是企业在钻法律的空子,现在看起来更像是我在装空子。
这个东西很有意思,道路够艰辛,情节够曲折,写一长篇小说完全没有问题。名字我都想好了:《飞刀打官司》,有兴趣的可以和我联系,免费提供完整素材,哈哈。

下面介绍一下DIY劳务官司的经验:
(一)仲裁
要打劳务官司,必须经过仲裁。其实这是个很BT的要求。首先仲裁员的法律知识本身就比较缺乏(很多人甚至简单培养一下就上岗)。另外仲裁庭设置高昂的案件处理费根本不是一般人承受的了的。特别是工厂里的农民工兄弟,这些钱很可能是他们最后一根稻草。甚至很多人被拖欠的工资还不到500块钱,但是万一这500多块钱还输了,对他们无疑是血上加霜。所以,首先推荐去劳动局信访科投诉,信访比较简单,貌似还有点用。
工会?好像除了去浪费时间,什么事情也干不了,如果时间和精力实在充沛可以一试,但千万别影响到心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科提出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一种特殊的机制,劳动监察可以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相关法规的行为。但是劳动监察是一种处罚机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规,启动监察机制后,劳动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勒令改正。换句话说就是罚款罚到企业守法,但是事实上效果很一般,为什么?自己慢慢体会。和仲裁的区别简单的讲,劳动监察有处罚权,无调解权。而劳动仲裁有调节权,无处罚权。
真正要打仲裁是件很费时,费精力的事情。所以首推律师代理,如果涉案金额比较高的话,签个授权,委托律师去打,谈好分成,输了不给钱,赢了按一定比例分,这就省心多了。律师会告诉你怎么做,所以后面的你就可以不看了。
如果你有时间,有想体验一把,一定要注意时效,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你再想仲裁都不行了。最好在他们所谓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点强盗逻辑,不过还是适应吧)开始,60天内起诉,如果不行,则在离职后60日内起诉。但是能不能比我更幸运就不知道了。
你尽量多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没有工资条筒子一定要注意,银行的清单是最有效的证据,基本上用人单位是无法抵赖。)、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等一切能证明的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提供自己的证明材料,当然是身份证和复印件了。到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中心(在竹子林),打印了一份企业登记资料,价格很最低30,最高没有限制,好像跟企业的注册资金有关(好像是1%。),所以千万别招惹那种注册资金动辄好几亿的企业。
接下来写申诉书,写之前最好了解一下《劳动法》,新出《劳动合同法》还有各地出的相关劳动条例,特别要注意的是,还有很多部门和高中级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也会影响判决。
基本信息:(企业和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阐述需要仲裁的要求,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包括入职时间、工种、工资待遇、争议原因及事实经过等情况。写得时候尽量阐述支持的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文,那些人特烦这个,但如果你只写条文,他们肯定不看,写的时候尽量把血泪史写清楚。)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5.劳动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以申诉人确认的地址为准。
此 致
XX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这里的申诉书,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需要提交2份。一定不要交原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别把企业登记原件交了,否则后面的一审二审你就知道错了。申诉书和登记表自己留一份,千万别忘记说什么了。
让后就交上去,一般一周内会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那么你有福了,因为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如果受理了,那么一般会给你开庭通知书,上面有开庭时间,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等。这时候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据非可靠消息,这么设置是为了提高立案门槛,减少案件数量。

接着等开庭,一般要1个月左右(他们正常时候都会凑足60天大限,不到最后一天不会裁决的)。开庭的时候,带上证据材料和身份证。你要是去不了或者不想去,可以签一份委托书给别人,交到仲裁庭。开庭前你有一项权利,就是把看着不对劲的仲裁员给拒了。开庭的时候别激动,庭审的流程是固定的。这时候,一定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都说到,还得注意记录员是否记录在案。这个时候,个人魅力和语言能力特别重要。
这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调解,如果给的条件能达到要求,尽量接受调解。没事找事,是件很痛苦的事。
接下来就等着裁决,一般在满60天的时候你能收到裁决书(为什么这么慢,领导忙啊)。裁决你赢,那么就此ok,一般企业被裁输以后都不再上诉。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养着专职的律师,专门用来拖人,反正他们拖的起,而你拖不起。流程和下面差不多,只不过你成了被告。如果你输了,那么需要裁决书和裁决通知书。


(二)一审
一般在15天内起诉到当地初级人民法院(又是时效),要准备的包括身份证,被诉方证明资料,也就是上面让你留着的《企业登记资料》。证据材料(跟仲裁用的一样,越多越好,当然可以选择性遗忘),起诉书。还有就是仲裁书和仲裁通知书或者不接受仲裁的决定书,只有这个法院才会受理你的起诉,知道为什么不被仲裁是件很幸福的事情了吧。简单列一下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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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原告: XXX,男,XXX日出生,X族,XX籍,从事XX工作
现住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 XXX公司 法人XXX
办公地址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需要达到什么目的,比如说按照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法律,支付什么时候的加班工资。)
事实:
(如果有仲裁把仲裁时间和结果提一下。在这里把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都说出来,注意人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不过敢于站出来的人不多,跟我一起祈祷吧。)
理由:
(把证据能证明,并且支持你的说出来。斑斑血泪史啊~~~~,法律条文,和相关依据都列出来。Google百度是个好东西,千万别错过了,经常写字的人,1个小时就能整出一大坨。)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把能提供的证据都提供出来,千万别指望在法庭当庭提交,很多时候法庭根本不采纳。(但是证人证言可以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因为可以当庭记录)。法院审理比仲裁幸福一点,被诉方的应诉书会给你。
此致
   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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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基础上还会让你填一张证据清单,在上面列明证据和证据想证明的事实。好了交上去等通知。把上面的材料复议,一式两份,还是得提醒千万别把原件交了。
一周后拿传票,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一般诉讼费会审理完后再交。在等待开庭的这段时间内,你还可以继续搜集证据,一般会有个期限,大概是开庭前15天,这个时候之前你都可以把证据补充上去。
开庭前一周左右,你会收到被告方写得应诉书和证据材料。这时候最好做一下准备,这个很简单多了,比如说被告方说我是傻子,我就得列出事实和理由说明我不是傻子……..。如果你无法按时到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签份委托书,但要在开庭前地交上去。
开庭前你可以静静地,细心地观察观察法官,如果发现法官很迷糊或者和对付勾肩搭背可以拒了他,不过得换个时间再审。庭审依据是有流程的: 验证身份 –〉确认证据 –〉法庭辩论 –〉总结陈词。尽量争取话语权,这时候针对被告方的应诉书,做的准备材料会特别有用。再加上一点点技巧,控制场面就不再那么难了。一定要注意把这些理由,让记录员记录下来。据说很少碰到打字很快的记录员,所以你说话悠着点。庭审记录在决定输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你针对应诉书做的准备材料,要通过庭审记录传达上去。
法院也喜欢调解,调解人们内部矛盾,“和谐”社会嘛。能达到自己的条件,也可以接受,当然你也可以跟我一样,坚持法律的尊严。不过被告方开出的条件,一般跟你的态度有关,怎么操作就看你的需要了。
一般还是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可以拿到判决书。如果输了还有打二审,一定要在判决意见上写下“不服判决”。

(三)二审
二审和一审差不多,当然要二审的前提是你还是输,或者你赢了被告却和你僵持下去。不过这次,不叫起诉改叫上诉了。上诉书交给一审法院。值得恭喜的是,这个时候你肯定成为高手了。至少不用担心在法庭上腿肚子打颤了。总之,这种劳物务官司是一件非常挑战耐心的事情,你得用很“搞”很“娱乐”的心情来对付。上纲上线的说法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努力吧。当然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所以你得调整心态,别整天想着战斗,否则非累趴不可。尽量用业余的,或者是事务推动的形式来“搞”。写得不是太完整,有相关经验的筒子补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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